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5)——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7: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1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3日《关 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其中,对婴幼儿只需采取偷盗的方式即可构成本罪。注意,构成本罪原则上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意志为转移,即只要行为人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对妇女、儿童标价出卖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的对象仅限妇女、儿童,而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根据《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 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即使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也应当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
3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种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内 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4注意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存在包容犯的情况,即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属于拐卖妇女罪结果加重犯情形,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一幅度内处罚,而不再与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5注意其他犯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即《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 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不再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0、238、246、23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故意收买,不论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表示同意,都可构成本罪。
2注意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3注意本罪的转化情形,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应 以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在收买之前就已有出卖的目的,则这种收买行为属于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具体拐卖行为,直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而不存在转化问题。
4注意正确理解本条第5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是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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