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8)——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7: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52、264、30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邮政工作人 员。如果非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2掌握本罪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即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 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应当以第264条的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一种典型的转化犯。这一点很容易混淆为贪污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 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破坏选举罪。注意这里的破坏对象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的选举活动,破坏其他选举的,不构成本罪。
2注意由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即破坏选举的手段多种多样,本条明确规定的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因此,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行贿罪等,由于这些手段、行为与破坏选举行为结为一体,不能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择一重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9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注意本罪行为手段上仅限于暴力手段,采用非暴力手段,不能构成本罪。干涉婚姻自由既包括他人结婚的自由,也包括他人离婚的自由。
2行为人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对此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是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自己因此而自杀的,则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即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对待。如果是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死的则应依《刑法》第234、232 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依法有两点例外:一是依本条第3款规定,如果致使被害人 死亡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二是依《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25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重婚者,也包括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但只有在相婚者自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之下才构成重婚罪,如果自己没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但这种情况下,对方仍成立重婚罪。
2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的,当然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前 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以重婚论。但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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