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2)——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7: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 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2日《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 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规定的是倒卖车票、船票罪。根据第231条的规定,个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第1款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为有价票证,不同于《刑法》第177条 的“金融票证”,也不同于178条的“有价证券”,其范围包括车票、船票、邮票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制造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使用的书面凭证,如飞机票等。而第2款的犯罪对象仅为车票、船票,且为真实的,有效的车船票。可见,如果行为人倒卖的是假车票、假船票,则不定倒卖车票、船票罪,而应定本条第1款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根据《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高价、变相加价车票或者倒卖坐 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即可构成倒卖车票罪。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3条、第198条第4款、第385条、第399条第3款 ;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3月2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规定的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罪”(上述司法解释修正了原来的罪名表述)。本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组织的人员,同时根据第231条规定,如果这些中介组织实施本条犯罪行为的,也可构成本罪。
2如果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作为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对这种行为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是一个立法特例,因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可能依法构成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第385条的受贿罪,实为牵连犯(即受贿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之间的牵连),依第399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似乎应择一重罪,但本条第2款并不要求司法进行选择而立法上直接规定了如何定罪处罚。再者,与之类似的还有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它们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处理结果不同。可见,本条第2款是一个立法特例,应予注意。
3中介组织人员或者中介组织本身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提供(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都可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分别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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