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3)——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8: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0、35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 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3月25日《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8日《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重要的罪名是强奸罪(注意上述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 定取消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即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定的法定行为而不再单独另定罪名)。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性行为,采用的手段不论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都具有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特点,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2奸淫幼女既是强奸罪的一定特定行为,也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形。其对象只能是未满1 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要求行为人明知(包括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上述批复意见,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是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
3注意强奸罪五种法定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即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幅度内处罚的法定情形。
4注意在实施某些特定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强奸妇女的行为不单独定罪而被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所包容的情况:
  一是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当作为一罪, 即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二是在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过程中,如果采用强奸的手段 ,即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强奸行为应作为强迫、组织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 不定强奸罪。
5根据《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6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 问题的解释》,应以强奸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存在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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