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1)——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8: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7、231、266、40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合同诈骗罪。根据第231条规定,个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在主观方 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具体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不要混淆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者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不同的。
2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其发生在特定的活动中,采用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可见本条与规定诈骗罪的第266条之间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原则。
3注意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若被骗的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且被骗对象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过失),则被骗对象根据其性质不同,也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406条)。
4请注意本罪与一般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前者的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应注意识 别。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第231条规定,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非法经营 罪的本质在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增设的,但其构成要件本身以及近几 年来的立法、司法解释表明,本罪仍属一个“小口袋罪”。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五六年内,关于非法经营罪也作了五六次扩大,这是掌握本罪的关键所在:
  一是《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是《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 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 》第8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构成《 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四是《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是《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 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 论处。

【不要混淆】
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虽然二者都是 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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