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3)——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 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8日《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处理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根据法条及《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里的假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也包括伪造的外国货币。另外,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本罪的主体是特 定的主体,客观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为一种职务犯罪。请注意本罪也有数额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农村基金会中,从业人员除了具有金融机构现职
工作人员外,实施该类犯罪行为的不得以本罪论处,而以其他相关罪名认定。
3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者伪造货币之后实施运输行为的,依法以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 从重处罚,而不再是出售、运输假币罪。
4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第1款、第2款的 犯罪构成原则上以非法经营或经手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量刑起点。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0~17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
币,这里“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起点。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仅依《刑法》第171条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6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 正案》第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关于本罪,上述《刑法修正案》对其构成要件 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对 象作了明确和扩大,即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注意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为了吸收公 众存款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则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论处。但若吸收公众存款而不返本付息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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