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2)——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4、38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另外《刑法》第184条第1款明确规定,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主体不属于第184条第2款的情形)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掌握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与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界限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者,在客观方面还有一点,就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在受贿罪中,索贿行为则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法定四种行为方式,需注意第(二)项的规定实际上有两种方式。
2注意本罪与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同类营业”即指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具有其他同一性质的营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 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因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结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已对本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作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主要有:
   一是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行为方式由“徇私舞弊”扩大为“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是造成破产亏损(损失)的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而且扩大至国有事业单位;四是提高了法定刑幅度。
3经过修正案的修改,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还包括故意,前者是指“严重不负责 任”的情形,后者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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