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总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犯罪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15、22~2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 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
2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3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 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4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 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14、16条。

【意思分解】
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 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 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虽然都 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二者尚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意思分解】
本条之规定及内涵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历年考试或多或少涉及此方面的知识点,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 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后者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所作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当确定的罪名是强奸罪,而非奸淫幼女罪,即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而统一确定为强奸罪。)
2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第269条、第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
3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 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4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
5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
6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7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 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8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 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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