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对外贸易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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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的。从历届试题看,直接以本法规定为考试对象的题目并不多。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外贸制度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关联密切,因此学习好本法对应付国际经济法的题目很有帮助。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相关法条】 本法第42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对外贸易包括三种贸易。
2注意有关单独关税区的例外规定。单独关税区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区。
3边境贸易也不适用该法(第42条)。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意思分解】
1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的互惠原则、对等原则。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国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与国内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24~25条。
【意思分解】
1原则上,我国采贸易自由原则(第15条)。
2尽量熟悉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若干具体情形(第16、17条)。
3第24、25条对限制、禁止国际服务贸易有同第16、17条类似的规定,但亦有差别,请注意比较。
4了解第18条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临时决定权:临时限制或禁止公布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意思分解】
1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可实行配额制、许可证管理制。
2限制进出口技术的,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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