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2: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63条;《立法法》第7条。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者: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不要混淆】
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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