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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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政体概述

(一)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国家意志的形成和表现方式。具体而言,包括统治阶级通过建立何种政权体制,谁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和象征,用什么方式和手段把国家意志予以表达等内容。

纵观各国政体的演变可以得出,政体走的是由繁至简,从多元到单一化的演变历程。因此,就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大致可将其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两大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一般是共和政体形式。

(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的阶级本质之间关系,它们同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又分别以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反映和体现国家这一社会现象,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国体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1. 国体决定政体的存在形态

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奴隶主对奴隶,封建主对农奴的统治都无不是赤裸裸的暴力专制,因此最适合当时统治阶级地位巩固的就是君主制政体。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已被隐蔽性的经济剥削所取代,因此君主制政体已经不适应新的政治统治的需要,于是共和制政体成为一种新的统治形式。有一点必须明确,同种类型的国体,其政体并不一定相同。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一个国家的政体不仅要受国体的制约,而且还要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关系和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同一类型的国体除了有典型的政体以外,还有其他非典型的政体。

2. 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也就是说,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系统地使用暴力及其他一切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历史上各种阶级本质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延续一个时期,原因之一就是它们的政体适应了国体的需要。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对此我们可能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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