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国际私法总论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8: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
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调整范围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例题: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
A.船舶的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涉外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直接调整方法
5.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6.主体——属人法的连结点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1)自然人(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一般解决办法; 我国解决办法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例题)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法人(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c)住所地主义;(d)准据法主义;(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对法人的住所的不同理解:(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章程指定住所说;(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国际立法认可和国内立法认可。国内立法认可包括三种方式:(a)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b)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c)特别认可——公司法第200条
(3)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国的立场
(4)国际组织
7.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无条件、互惠、特定三类)、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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