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与法治和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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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要素都和法治有着密切相连、息息相关的必然联系。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决定性的因素是资源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公平正义、惠及各方。利益产生动力、生产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其它财富,利益产生机制、体制和法治。社会利益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一般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其它社会利益。在当代法治社会里,这些利益都是通过一定形式的分配机制来实现的。而这些利益分配机制最后又都通过法制形式与法治机制的制定或认可,概括、抽象、升华为法制分配机制,使利益分配获得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利益分配是否公正与合理,其主要支撑点是法治,其基本标准也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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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之所以成为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公正与合理的主要支撑点和基本标志,是由法治的价值、功能和作用所决定的。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有序、公正、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益等,其基础价值是有序,核心价值是公正,终极价值是人权。利益的法律形式与载体就是权利,权利的对应面就是义务,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因此权利与义务便成为利益分配法律载体的一对形影不离的范畴,任何范畴和任何形态的利益都可以通过权利与义务来体现和实现。由于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各种权利通过法律规范公正地分配给相关权利人,全体社会成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各自获得预期的法定权利,因此社会成员之间就可以处于一种相对明确而和谐的关系之中,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比较稳定有序而协调和谐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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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大厦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法治公正价值的顺利实现,又必须通过法治的有序价值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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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最早的需求是生存与有序,当公正成为决定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主要因素时,特别是当公正成为决定社会是否有序的关键因素时,人们才将公正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价值,法律的公正价值便居于核心地位。如果社会无序,社会生活便无法正常进行,社会便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法治的其它价值与功能便难于正常发挥与顺利实现。为了保证社会的有序,必须通过法律的事先规范、法律的事中执行、法律的事后监督与矫正等功能来完成。可见,法治的有序价值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然而,有序与公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权,人权是法治的目的价值和终极价值。因此,人们才得出结论说,利益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原动力和追求目标,权利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价值本位,权利义务公正分配是法治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当代宪政的主要价值目标。为此,公正分配权利资源,逐步提高人权的享受程度和水平,逐步扩大人权享受的范围,特别是公正地、普遍地体现人权便成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治价值、功能和作用的系统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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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只有法治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法治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当然,以促进社会的各方面、各领域的关系和谐来达致和谐社会,以逐步完善的法治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可能更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这丝毫不能成为我们减慢法治发展速度与进度,原谅我们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切错误、失误的理由,相反,尽可能地、及时地矫正法治建设进展中的错、漏、偏、差,弥补不足,以臻健全和完善,则是我们法治共同体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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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固然需要法治支撑,以法治为基础、为前提、为标准、为调谐器;同时,社会和谐也要求法治和谐,即法治各领域内部的自我和谐与各领域之间的相互和谐,以和谐的法治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也是我们的共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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