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申论例文每日一例(5月14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04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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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多管齐下 来源:100Test

  当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展到如此普遍、如此严重的程度,则暴露出了现阶段社会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漠视和政府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维护的缺失。而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不是某一项政策或一次运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

  第一,必须彻底变革视农民工为农民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农民工被等同于农民,农民工进城务工被当成是城市对农民的恩赐。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以及维护农民工其他正当权益,必须首先对传统观念与既定思维方式进行彻底革命。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既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法制不完备。一方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是只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城镇劳动法,而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国家法律,它虽然在实践中被操作成了城镇劳动法,但法律确实为政府行使对农民工的劳动进行管理和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职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化,客观上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严重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劳务活动往往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尤其是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大多没有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这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增加了复杂性与难度,而目前的《劳动法》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亦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而法律的缺陷构成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目前需要的是在现行劳动法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第三,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造成农民工工资被大范围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者未能恪尽职责,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尤其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在资金不能到位的条件下上马“政绩工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更应当在维护平等劳动关系方面恪尽职守,对失范的劳动关系甚至是生死合同要坚决进行干预而不能熟视无睹,对拖欠工资的现象应当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部门则有责任驱除“黑白合同”,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

  第四,应当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强大的,从对广西南丹矿难的揭露,到许多农民工权益受损个案的披露,客观地显示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还应进一步得到强化。

  第五,应当引导农民工自己维权。政府虽然有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天然职责,但不能也不应当包办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尽管个别农民工通过告状要回了自己的工资或者某种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只能解决个别问题,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因此,有必要强化宣传,引导农民工自己组织或参与工会团体,在增强农民工自己维权的同时推进有组织的维权,只有通过有组织的维权,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压力,并使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强资本弱劳工格局逐步趋向合理与平等。

  第六,应当倡导企业与雇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个别地区有的企业因严重侵害劳动者(农民工)权益而被认定为不人道企业并导致外国进口商停止进口合同的事实,表明了增强企业与雇主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紧迫性。因此,中国应当掀起企业与雇主的社会责任运动,倡导企业与雇主理性经营和人道管理,至少应当恪守守法经营的道德底线,严格自律,把企业的兴旺发达建立在平等对待其他企业以及普通工人的基础之上。只要企业与雇主具有社会责任感并自觉担负起这种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侵权现象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总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需要多管齐下的系统工程,但无论如何艰难,也必须尽快消除这种侵害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现象。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发展时代,全面、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主基调,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将是检验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程度以及推动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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