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承运合同赔偿案(河南高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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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尹志强,该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庭刚,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焕,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乡齐湾村(系事故受害人李庆和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瓦亭乡罗沟村(系事故受害人李云金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占平,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王集乡白滩村(系事故受害人史新慧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新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范楼村(系事故受害人赵书芬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正显,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贺岗村(系事故受害人贺天彦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甫,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系事故受害人李荣勤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来,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郭桥村(系事故受害人周玉红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胜,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系事故受害人范凤莲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迁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张营村(系事故受害人罗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山,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招扶岗西村(系事故受害人李景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文力,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任庄村(系事故受害人包成军之父)。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曹俊岭,男,1965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南关桥东。
原审被告刘旭阳,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人。
原审被告秦克定,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人。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
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汽车站(下称厚街车站)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山、包文力等十一人、原审被告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河南省新野县客车联运车队(下称联运车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厚街车站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实,孙银焕等十一人的诉讼代表人李广山、包文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曹俊岭、刘旭阳、秦克定、联运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晚8时,新野——东莞的车牌号为豫R—25377卧铺大客车从广东东莞厚街车站始发,驶往河南新野。在厚街站发车时,车上乘客为24人,其中21人系在厚街站上车,3月26日早5时左右,该车经至广东阳山县境内107国道2195公里路段时,突然起火,酿成特大交通事故。事发时部分乘客仍在睡梦中,对突发事件来不及逃生,致使乘客中7人被当场烧死,8人烧伤,14人未受伤,送医院后受伤人员中又陆续死亡5 名。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司乘人员弃车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经广东阳山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车车况不良,悬挂油箱的支架螺丝脱落,由于车速偏高,绕越坑洼路面不及,致使该车强烈震荡后油箱前端支架脱落,造成油箱前端下悬与路面磨擦漏油起火焚烧。责任认定,司机未将大客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员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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