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42: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78、192~195条。

【意思分解】
《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国际私法法律规范的最重要规定。在司法考试中,本章内容主要是放在卷一作为国际私法的内容加以考查的。本章规定多属记忆性内容,望广大考生加强记忆,提高记忆的准确度。
以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有两个例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条款;
2适用国际惯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民通意见》第178、192~195条的内容,尤其是第193条关于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79~184条。

【意思分解】
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是最为复杂的,考生可一一识记以上六个条文的内容,注意区分不同情形。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86条;《继承法》第36条。

【意思分解】
“不动产所在地法”规则,是最容易掌握的法律适用原则,注意相关法条的细节性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126条。

【意思分解】
1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可由当事人选择;
2未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3注意有3类合同的专属法律适用规定(《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87条。

【意思分解】
侵权责任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本章中司法考试出现频率最高的知识点,应予重视。
1侵权责任争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
(1)侵权行为实施地;
(2)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2当事人双方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3特别注意第1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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