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42: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72~177条。

【意思分解】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制度为司法考试难点与热点,应予重视。
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应注意:
(1)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采法定主义,包括: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依司法解释,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等(《民通意见》第172条)。 
(2)可中止的时间
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法律效果
①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②在民法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2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应注意:
(1)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应对“诉讼”作最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民诉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其他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权利主张,如申请仲裁、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也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等(《民通意见》第173、174条)。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法律效果
①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等到中断事由消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不要混淆】
1严格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2对于“20年”最长保护期限,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民通意见》第175条)。
3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一——“起诉”,应作最宽泛的理解,其外延不仅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包括上述申请仲裁等行为,但以下三种情形,虽有起诉行为,但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自动撤诉;
(2)驳回起诉;
(3)不予受理。
作为中断另一事由的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即“承认”,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新担保;
(2)提出还款计划;
(3)返还利息;
(4)请求延期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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