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2: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相关法条】 本法第6、3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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