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八章第四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1: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的含义
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包括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行政法规或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和规章另定生效日期。
终止效力的时间有四种情况
新法废除旧法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通过清理、撤销或废止旧的法规和规章
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二、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适用于哪些人,即对哪些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又称:空间效力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哪些区域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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