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1: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注意: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施强制执行】。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紧急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实施;非紧急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在受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的执行,不合法的拒绝。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物、行为、人。【人可作为对象与民法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此与民事执行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上的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又可分为可代替义务和不可代替义务。综上两种分类方法,可将行政上的义务分为三种:
可代替作为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物的义务等);
不可代替作为义务(如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如停止营业的义务)。
【注意】:不作为义务性质上都是不可代替的,不存在可代替不作为义务。
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依据执行人是否可以亲自或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
间接强制执行-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代替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通常采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可代替作为义务,直接、间接两种强制执行措施都可采用。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注意】:可代替作为义务是代执行的惟一对象。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的特点如下:
执行罚一般只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作为义务;最典型的是滞纳金。
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直接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事。
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执行。
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指义务主体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义务主体的财产实现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包括:
滞纳金-适用于有缴纳金钱义务的义务主体不按时缴纳应缴款项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指强制封存;扣押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是指限制主体在限制调查和检查时,为防止相对人转移资金,以保证日后处罚的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人的款项。
强制划拨、强制扣留、强制抵缴-适用于有缴纳金钱义务的义务主体逾期不履行缴纳金钱义务的情形。
强制收购、限价出售、强制收兑-强制收购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私自买卖、计价使用、借贷抵押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予以强制收购;限价出售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国家物价规定,高价出售商品或倒卖商品的相对人,强制其按规定的价格出售有关商品;强制收兑是对套汇者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强行退还-一般用于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
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制行政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迫使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包括:
滞报金。
强制服兵役。
强制检定。
强制许可。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执行机关依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对相对人人身采取行政强制。该措施必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方式包括:
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隔离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调查-只有通过调查确认义务人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时,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注意】:“故意”一词
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一方面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另一方面审查除行政强制执行外是否还有别的更为适宜的手段。
通知和告诫-决定作出后不应立即实施,应向义务人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履行期限。
执行-义务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强制执行。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查立案。
强制执行的决定与通知履行。
强制执行的准备与实施。
收取费用。

相关文章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八章第四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九章第一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九章第四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九章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一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四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章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一章第一节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