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1: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著作权的主体
1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第11条)、继受人(第19条)、外国人(第2条)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应以合作者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所有权。
5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①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2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完成作品2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②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的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
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9作者身份不明的著作权归属: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特别提示】 2004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20题是关于合作作品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继承的题目。2003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0题是关于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讲解】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注意仅仅是保护,不是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但是注意本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创作的电影作品保护期只有50年,而不是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此外还要联想到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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