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范文(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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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向市民发出了通告:凡是摄录下车辆违章行驶等情况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至300元。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且在短期内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行政工作。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职能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某市为了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将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的一种不负责态度。试想,如果警察将追捕犯人的权利全部交给群众,人民法官将审判权也交给群众,如此等等,那么我们的社会会不会乱套,我们的国家设置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何在,设置众多国家机构的目的又何在呢?
  (2)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某市将道路交通管理的职权交给全市人民,这是不合法的。广大人民群众并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不一定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基本不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完全正确行使某政府赋予的职责。就算其中有部分群众属于具有管理事务的事业组织的成员,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此时我们已不能把他(她)看成是一个单纯的群众,而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法者了。
  (3)从民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某市的委托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别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被别人侵犯,他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事例中,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把电视台、交通部门告上法庭,就是一种典型的因隐私权、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从民法角度看,举报人、电视台、交通部门的确是侵犯了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如此一来,双方争执不休,被举报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但举报的群众却又认为自己是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且大量的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某政府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理的。整个社会是由大量分工不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共同构建的,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职责。分工不同的人们各自完成自己的义务,共同推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某政府发出悬赏令,让大家都参与到交通执法活动中来,无形中也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想,在利益驱动下,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将过多的精力放到这项工作中,他们自己的工作如何正常进行,整个社会又如何协调发展。另外,由于被报道而引起违章者的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而向交通部门索赔;甚至利用偷拍相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等行为,均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恐怕都是某市良好初衷所始料不及的吧。

  综上所述,我认为,某市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虽然情真、意切,但却是法不合,理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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