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一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通过配置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后者则通过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以保护人权为追求目标,凡是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要求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以避免有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刑法作为实体法,因社会情况变化等,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通过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再有,程序正义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是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正义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其只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推定出实体结果的正义。因此,在追求刑事诉讼价值时,难免要发生冲突,由于程序正义要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在个案中,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时是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样就会使受到惩罚的无辜者和知情的民众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挑战,这对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而如果优先追求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但侦查机关仍可继续追查,一旦有新的证据发现,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错误,将会出现两难选择: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纠正错误,来掩盖当时的错误追究,这样也许能够维护部分人<对冤假错案有责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谓的“法律权威”。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权威是建立在神圣的正义基础上的,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只会亵渎法律正义和权威,一旦为公众所知,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理论和实践将最终导致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丧失。所以,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程序正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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