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包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基本事实和理由;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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