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民法讲义--债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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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讲 债 法

(一)概况
① 债、债权
近代民法中的债指债的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要求其一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权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权人,英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是特定人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特定的债权人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也只有特定债务人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的关系的内容是人(债务人)的行为。例如在买卖,卖主所有的权力是请买主付给价金,买主的权利是请求卖主交付买卖物,双方的债务都是一定的行为――价金的支付和买卖物的交付。这种"支付"、"交付"就是债的内容(这种内容《德国民法典》称为"给付")。简言之,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
就买卖货物说,只有通过"交付"(卖主的行为),债权人(买主)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才能对物进行支配、使用。如果卖主没有交付,即使卖主已同买主签订买卖合同,买主也不能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使用。
②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不过,债权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因此,
(甲)债券是对人权(相对权),即只存在于特定人对代特定人之间,而物权的 权利人虽是特定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一切人,所已称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
(乙)物权既有对世效力,所以法律对物权的内容加以限定,不许当事人人以创设物权或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是物权法定主义。债的关系只限于特定人于特定人之间,一般不涉及其他人,所以债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丙)物权有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内容相同的无权。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抵押权时,依登记先后定其顺序。债权没有排他性,所以一个债务人可以承担两个内容相同的债务(两个债务都有效,但其中有一个不能履行,从而专为损害赔偿)。
(丁)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任意地移转权利给其他人。债权人是对人的权利。任意移转对债务人有影响,所以不能像物权一样任意移转。人的色彩浓厚的债权(如雇主的权利)在移转时更受限制。一般合同中多定有限制转让合同上权利的条款。
③ 债权的社会作用
在现代社会里,债的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的各方面。人们通过物权而享受利益的范围常常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通过债权却能超过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去享受各种利益。
债权的缺点在于不能任意移转,可是把债权转化为有价证券就弥补了这一缺点。债权证券化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重要现象。债权证券化之后,债权得到高度流通性,使商品经济更为发展。

(二)债的发生
债的关系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要件)所发生的。这种法律事实不以规定在债权法中的为限。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法律事实也都是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五权法中规定土地所有人通过他人土地安设水管时应支付偿金,亲属法中夫妻互负扶养义务,集成法中因遗赠而发生的受遗赠人的请求权,都是债的关系。现在只以债法中的规定为限研究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关系有下列原因发生:
① 行为(人的行为)
(甲)合法行为 又分两种:
(子)法律行为
(A)单独行为――即单方行为,例如遗赠、各种票据行为等。
(B)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由合同发生债的关系是最普遍的情形。
(C)共同行为――例如设立公司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增设(因而发生公司与股东间的债的关系)。
(丑)准法律行为 如无因管理
(乙)违法行为 即侵权行为
② 事件――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如不当得利。
各国民法典把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的李烈为民法上窄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详为规定。
另外,有一些直接由法律规定发生。例如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债。

(三)合同
①意义 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间相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合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与身份合同(结婚、协议离婚、收养等)。狭义的合同只指债权合同,即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合同。
②典型合同 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内容,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合同的种类可以是无限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新的合同种类也不断出现。因此,任何国家的民法都不可能对合同的种类作出完全的规定。不过,法律可以选择若干种在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经常出现的合同关系,将之规定在法典中,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法官处理合同关系的准绳。这是所谓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
最普通的典型合同及其特征如下:
第一, 以财产为对象的合同("给"的合同):
(甲)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以财产转让为内容):
无偿的---------------------------------------------------------------------赠与
有偿的---------------------------------------------------------------------
以金钱为对价-------------------------------------------------------------买卖
以其他财产为对价-----------------------------------------------------互易(交换)
(乙)以使用他人财产为目的:
使用后返还原物:
无偿的………………………………………………使用借贷(借用)
有偿的………………………………………………租贷(租用)
使用即消费、而后返还同类物
无偿的 消费租贷
有偿的 (有利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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