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指导:第三章行政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9: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行 政 行 为


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很多,也很复杂,但主要把握的问题有以下几个:行政行为的涵义、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内容指导]

关于行政行为,首先要明确的是行政行为的概念,因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由多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组成的,行政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这部分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后果。至于其他性质的活动,如民事行为,它只和民事诉讼有关。在司法考试中,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甚至是一个前提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是以行政行为为前提。因而,就有必要明确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哪些是行政行为。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才能成立:(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职权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核心要素。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大楼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3)法律要件。行政行为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如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概念,下面我们就需要回到实践中来看一看,根据上面所讲的3个要件,行政机关的哪些活动属于行政行为。首先,以主体作标准,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可以分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就是指那些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如果以主体作标准,恐怕我们还要加上一块,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所为的行为可能是行政行为。其次,以职权作标准,可以把行政机关的活动一分为二:一部分是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一部分是不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第二种行为如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租借办公用房,这种活动不能动用行政职权,必须按照民事的等价有偿规则实施。第三,以法律作标准,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可以分为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和不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第二种行为如事实行为,中央气象局的气象台每天向全国广播天气预报,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只不过是将一天的天气变化、气温高低、风力大小陈述于你,哪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因为这种行为受到影响,它只告诉你一个客观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通过上述3个要素,我们对全部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分解,就可以知道哪些是行政行为。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确定行政机关活动属于行政行为的标准。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考试-大纲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及区分二者的意义),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二者的定义及划分的意义),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二者的定义及划分的意义),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二者的定义及划分的意义),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二者的定义及划分的意义),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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