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提纲第二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9: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部分范围与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设定权(处罚法9~14条)

(二)两点注意

l、新种类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具体化: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与设定权

(一)许可的范围(许可法12条、13条)

主要掌握不可设定许可的事项:(许可法13条)

(二)许可的创设(许可法j4、l5条)

l、法律可设定 一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国务院可用“决定”设定短期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许可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

a、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

b、临时性许可(1年有效期,须继续实施许可的,须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

a、公民、法人等的资质资格

b、企业组织的设立等级等前置性许可

c、地方保护主义

(三)许可的具体化(许可法16条)

1、所有规章都可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进行具体化(相对于只有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许可)

2、具体化的限制:a、不得创设;b,不得增设条件

(四)许可的评价(许可法20条)

(五)反向规定(许可法21条)

l、省级政府

2、行政法规设定的关于经济事务的许可

3、按许可法13条可解决

4、国务院批准后可停止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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