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详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
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答案详解]A。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题中万达公司凭借虚假验资报告在工商局办理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是一次性完成的,该行为并不具有连续或者继续性,况且从该行为发生到处罚时已经远远超过法定二年时间,所以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A项正确,D项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所谓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要注意其中的“罚”仅指“罚款”,而不包括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所以B项错误。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确定的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所以C项错误。
2.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04年/试卷二/44单选 98年/试卷一/36单选 97年/试卷一/ 41单选]
真题例解
199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娟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做出罚款1
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
199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的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
5月,县公安局在1998年9月对其进行处罚,超越了行使职权的法定时间范围,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对超越职权的情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超越职权的;……”可见,法院应作出撤销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3.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03年/试卷二/70多选 03年/试卷二/25单选 02年/试卷二/ 72多选 00年/试卷一/15单选 00年/试卷一/57多选
相关法条:立法法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
真题例解
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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