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笔记第十二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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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意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区别
(1)案件内容的扩充:如行政许可案件,还包括资质证、资格证;新增加一些受理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法没有列举,如行政许可的管理;
(2)行政机关中止、变更、撤销农业承包合同;
(3)确定复议的标准与诉讼不一致: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②财产权;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a.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或仲裁。
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行为的。(行政调解不可复议,行政裁决可复议)
c.无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②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
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安全局实行重直领导的,一定要向上一级的主管的安全部门复议,同级政府不管
行政复议机构。工商局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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