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的基本写作方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7: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述题的基本写作方式

很多人对论述题抱有太大的畏难情绪,论述题虽然占分多,字数多,理论性强,结构较复杂,但也不过是一道考题,是题就有其解答的规律和套路。建议大家可以自己根据一些现实热点问题,结合法学理论进行几次练习。联系实际,将法理、法律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来对事实作出解释。这样就能掌握一些基本的分析方法和框架体例、起承转合的格式,在实际写作中也能归纳总结套路,获得开启思维的经验。

一、论述题的论点、论据和论证的关系。 论点是论述题的观点或主张,是对论据的正确概括,是论证的对象;论据是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可分为理论性论据和事实性论据)论据必须同论点有必然的联系,论点论据互不统一,就使论点站不住脚;论证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论证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是逻辑地把论点和论据联结起来的过程,揭示出论证的逻辑推理是符合逻辑规律的,推论就是合理的。在材料充足的情况下,尽量让材料本身说话,同时也要有自己的推理,立论和论述中需要引用法理作为论据时,两者比例要掌握好。如果材料太少,理论过多,那样推理跨度大,会影响论述的说服力。

确立中心论点,是整个答题过程最为关键的步骤。论点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分。为避免跑题,考生在解答前一定要仔细推敲给出的材料和题目的要求。对于题目的要求,应试者应该仔细审阅。做到心中有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论点而展开。法学论述除遵守论述文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运用法学原理、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规则来运用论据开展论证或批驳,针对性地说明或证明中心论点。

中心论点,是答题者对所论述的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是文章中所提出的最主要的思想观点,是全部分论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考生应该抓住试题的中心论点,按照“论证什么?”、“对与错?”、“为何对、错?”和“如何解决”的思路展开论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论点展开,一定不能“跑题”。还要分清主次轻重,尽量将重要的论点放在前边,次要的论点放在后面来安排。 分论点是从属于中心论点并为阐述中心论点服务的若干思想观点。所有的论点都要有充分的论据来分析概括,各分论点也需要加以论证。凡经证明而立得住的分论点,也是论证中心论点的有力论据。分论点数量不能多,以避免浪费宝贵的时间。

二、论述题的题型和论述方法。论述题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题型,论述题的题型不同,论述方式也就不同。可以划分为叙述式、说明式、评价式、分析式和批驳式五种。批驳式的方法有用自己的法学观点、论据去驳论点、驳论据、驳论证等。兼论是立论和驳论的综合,既阐明某些观点的正确,同时驳斥某些错误观点或做法。

论述方法有: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维过程,是从具体事物和资料中,抽取共同的本质的东西,综合概括出反映一般本质的结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普遍到特殊的辩证思维的过程。它是以反映事物的一般本质的结论为前提,对尚未知晓的个别的具体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从而推导出新的结论。

对比推理,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事例进行对比论述,证实论点的正确的推理方法。类比推理,从通过对同一类型的事例进行比较论述,推论到同类的事例上去,以证实论点的正确。

事实论证,也叫例证法,即用具体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观点。可以运用具体的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统计数字等做论据,联系法治的一些热点问题,证明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

理论论证,即引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国内外法学界的通说观点等作为理论论据,来佐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分层论证,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去论证一个论点。

层进论证,即一层比一层接近论点、一层比一层深入分析的论证。

因果互证,是用已知的原因(论据)来证明结果(论点),或由已知的结果(论据)来证明原因(论点)。

回应主题,论述结束部分应是全文的主要概念观点的浓缩。考生在这里应用简洁的语言对全文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或谈自己的认识。即点一下题眼,以使论点更加突出。

三、论述题的标准和要求,论述题要注意分析试卷上对题的要求和评分标准,按照评分标准,遵守答题的具体要求,论述才能踩上采分点。

论述题的立论要鲜明,应具有创造性;内容要新颖,应富于独特性;论述要全面、准确、严谨,应符合科学性、理论性;行文要严谨,应显出逻辑性。同时,要特别注意论点的针对性,论据的典型性,论证的灵活性。不能表达不准确、不科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表述不清,分析法理不当,引用法条不准确,按自己理解随意表述,错漏百出。不能急于求成。不审题,不构思,就怕时间不够,想一句写一句,结果不是会错题意,用错法理,就是重复颠倒,该回答的没回答好,不用回答的却写了很多。或者照本宣科。不理会题目的具体要求,只按复习资料或辅导老师押的相似题的答案答下去,不注意顺着题干进行回答,结果踩点的命中率不高。也不能书写不认真,字体潦草,涂改过多,论点不分段,卷面不清晰。堆砌法理、贪多求稳。认为回答得越多越好,来个撒网式战术,掩盖了重点,浪费了时间。要做到文字精确、流畅。平时的练习也很重要,要从出题者和判卷者的角度出发,除了出题可能性小的部门法以外,找一些可能作为题目的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基本理论进行实战演习,引申举明,考试时候就有了一定的经验。

四、答题状态的及时调整 .在论述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法学理论基础把握不好、立论的不当或资料的欠缺等原因,会出现写作的不顺利,即卡壳现象,这时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答题状态。

1.一般说来,写作时应按事先拟订好的提纲顺序进行,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如理论不清,资料不够,或发现新问题等,会中途写不下去。这时也可以先写下一部分、回过头来再写上一部分,在理论上可以在基本理解的基础上发挥。但这样写成的论述,务必在完成之后,认真阅读修改。以避免前后不连贯,产生结构上和逻辑上的失误。

2.有时,论述写到一半时,会发现思路发生变化,而原来的提纲也不太全面,这就应该对提纲重新考虑,根据情况,或做一些增删,或改变部分内容的结构,有时甚至要推倒重来,拟订新的写作提纲。出现这种情况并非坏事,它说明你对一些法律和实际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因此此时不能着急慌乱,应该毫不气馁,冷静的重新拟订提纲进行写作,最好不要只为争取时间、凑字数硬写下去,反而会使答案不能自圆其说。

3.写作时,由于心理紧张或生理疲劳等因素的变化,有时文思畅通,下笔顺利;有时则思路闭塞混乱,难以落笔。当出现思维迟钝这种状况时,可以仔细过滤一下提纲和材料有什么问题,或者不妨暂时检查前边不完整或有疑问的的部分,换换脑子,调整一下精神状态,以消除心焦情绪和精神疲劳,然后再重新提笔写作,就会顺利些。

五、检查改正是指依据提纲或重审题目检查中的新发现,对答案进行修改。这是答题程序中的最后一环,认真进行检查改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使答案内容更加全面又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和逻辑性强。其基本要求是:删去多写中的内容,增补少写的内容,注意答案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语言文理通顺,还要注意卷面整洁,字数多少等,理顺标点标号,改正错别字,纠正笔误和模糊之处,使之尽量符合答题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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