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最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9:14 12:51: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八、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8.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 “/” “提前报关”。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 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 “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 “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 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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