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海关概述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02 1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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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海关的产生与发展
  海关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适应国家与社会对外交往及商品交换管理需要而产生的管理机构,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之一。据史籍记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开始设“关”,负责履行军事和政治性质的防卫,同时兼任检查出入境物品、控制重要物资流向的任务,那时的“关”应该说具备了海关的雏形。但我国正式以“海关”命名的边境管理机构出现于清朝。1684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废止禁海令,指定云台山、宁波、厦门、黄埔为对外开放的4处贸易口岸,同年,设立闽海关于厦门、福州,次年又设粤海关于广州,设浙海关于宁波,设江南海关于云台山。自此,中国沿海口岸开始了以“海关”命名边境管理机构妁历史。
  (一)近代中国海关
  近代中国历史是中国人民受屈辱和受压迫的历史,也是海关主权丧失并使海关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对华侵略工具的历史。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后又在胁迫下与美、法两国分别签订了《望厦条约》、《黄埔条约》,被迫接受片面的协定关税,使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遭到破坏。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法两国签订《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进一步确立了“值百抽五”原则,将其作为硬性不变的统一税率,使中国长期维持极低的税率水平;并通过建立“子口税”制度,将协定关税从国境关税延伸至内地税。1860年,中俄佃匕京条约》载明北方边界实行免税贸易的原则后,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条约、章程、专条等,在西北、东北、西南边境广袤地区划定了免税、减税区及路线,致使帝国主义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对中国关税权益进行深入攫夺。至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丧失殆尽。除了关税自主权外,在列强的巧取豪夺下,清政府的海关行政管理权、海关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缉私权等权力被逐一剥夺,并形成了独特的外籍总税务司制度,由“洋人”全面把持海关,清政府对海关及其所辖事务已无任何可行使的管辖权。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但海关主权仍然把持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政府为增加关税收入,致力于税则的修改,但由于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控制与干涉,没有收到实际效果。相反,北洋军阀政府却利用关税担保大借外债和发行内债,强化了外籍总税务司的职权。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迫于中国人民强烈要求关税自主的呼声,为争取关税自主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海关行政进行了整顿,加强了政府对海关的控制权,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有所提高,税收保管权也逐步收回。
  华人、洋人关员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是根本性变化,与清政府、北洋军阀时期一样,总税务司一职始终是由外国人担任,海关行政管理权还是操纵在外国人手里;同时,由于南京政府以关税为抵押借了许多外债、内债,关税税款的支配权也还是由外国人控制。因此,近代中国海关管理虽然随着国家局势变革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其半殖民地的特性却始终没有改变。
  (二)新中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从而收回海关关税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宣告成立,归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作为政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并接受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指导,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海关总署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海关的诞生,宣告了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性质海关的终结。海关总署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情况的需要,先后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先后颁布实施,确立了中国海关法律体系的初步框架,新中国海关成为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人民海关。在以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海关坚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建立以许可证管理为依据的全面实际监管制度,为维护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文化大革命”时期,海关的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海关工作遭到严重挫折。海关征收关税、货运监管和统计职能被停止和解除,海关缉私职能也被大大削弱。海关总署改为海关管理局,由外贸部领导,各地海关从体制上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受地方党政和外贸部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海关组织基本处于半瘫痪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面前,中国海关逐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做法,调整海关工作的任务、方针和职能,明确了海关为经济、外贸服务的思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促进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上来。1980年,国家恢复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及业务。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海关的性质、任务和管理体制。并以此为母法,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关管理法规、规章,建立起比较完善和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海关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立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和沿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为海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在业务建设上,海关不断推进各项业务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保税制度、统计制度、稽查制度、缉私与调查制度、报关管理制度、进出境物品验放制度等一系列海关业务制度。海关业务科技一体化建设、海关队伍建设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从起步走向健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这一重大变革,中国海关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标,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后重新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海关执法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基础。2002年,海关总署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海关工作从此又迈上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
  二、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行政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于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均指进出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用于海关执法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征税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 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利。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多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几次对税率作出重大调整,使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已接近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和保障,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海关新的职责将还会出现来源百考试题网。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为了确保海关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必须保证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海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因此,《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海关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
  ① 根据(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本部分内容限定在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
  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 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直属中央的财政经费等。 "#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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