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备考精品讲义(68)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22 07:17: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通关监管事务、保税监管事务、涉案海关担保、总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事务单位的实施(担保资金的分类、担保的作出、担保的销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所谓的海关事务担保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者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前,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三)作用: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
  ①、海关归类、估计不明确,并因此为了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②、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③、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④、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货物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⑤、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与物品、进境修理物品和出境加工货物(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以及在某些特殊情事下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的;
  ⑥、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物,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先行提取货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又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审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在整改期内,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因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的;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的。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①、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②、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③、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的;
  ④、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⑤、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
  ⑥、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⑦、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免予适用:《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
  ②、担保的期间: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③、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存单: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ATA单证册项下出口货物,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函担保。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海关在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时,主要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两种方式。
  1、担保资金和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以下情形)
  A、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D、 暂时进出境的;
  E、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 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
  A、 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 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 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担保资金的交付
  A、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 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按《海关法》第61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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