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5: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重点法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相关法条】 本法第107、1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第1款),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简而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与之相联系的是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履行,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替代履行。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违约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第107条),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上允许有例外情形(第110条)。故《合同法》第60条未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的基本履行原则之一。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第2款)
第2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又称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两者的区别是:
(1)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2)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情形下对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意思分解】
本条貌似复杂,实则有基本法理蕴含其中,1999年律考曾考及本条。掌握本条的诀窍是:价格之执行不利于违约方规则。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内容有些难度,是司法考试热点和难点。
1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应注意:
(1)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利益第三人有受领履行的权利;
(2)但是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债务人违约时(不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合格),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
(1)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种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混淆】
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权债务移转制度。在债权债务移转时,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
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
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人或履行义务人。
许多考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感到陌生,其实,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这两种制度的。比如,在邮购图书业务中,书店与邮局订立的邮寄合同关系,对于收货人(买书人)而言即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书店与邮局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履行交付图书的义务,邮局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买书人(利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向书店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在书店与买书人订立的图书买卖合同关系中,邮局则处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角色:书店与买书人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债权人)履行交付图书义务,邮局不交付或交付不合格的,应由债务人(书店)向读者承担违约责任。希望读者能通过这两个日常例子,对以上两个制度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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