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和承包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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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合作经营和承包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唯一标志】234881351
【全文】
合作经营和承包酒店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9年12月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5月29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3位仲裁员于1998年7月9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8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1999年1月29日和6月21日,仲裁庭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和法人代表均出席了庭审,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了庭审调查。
  双方均表示有调解的意愿,但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1999年4月8日、9月28日,经仲裁庭的两次要求,深圳分会秘书长同意延长该案作出裁决的期限。本案裁决期限最后延长至1999年12月9日。
  1999年12月9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2年9月20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在××省××县××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仲裁庭注)(第2条)。
  2.合作的目的是: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原则,发展××县旅游事业,改善××县投资环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使合作酒店取得最大限度的合法经济利益(第5条)。
  3.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客房、餐厅、商场、酒吧、歌舞厅、商务中心、美容、健身及其他服务。
  4.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800万元人民币。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占38%,以土地1400平方米的使用权折值人民币16万元和现金1048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乙方占62%,投资1736万元人民币(按出资日外汇牌价以港元折算投入)。
  人民币流动资金可由合作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息由合营公司负责,可纳入经营费用内列支(第8、9、10条)。
  5.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有优先购买权。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11条)。
  6.甲、乙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而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将提供的合作条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合作公司。
  (3)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4)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协助甲方办理合作公司的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提供使用的合作条件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
  (3)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4)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12条)
  7.合作公司在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合作公司所得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及提取3项基金后,按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配,并以此比例承担亏损责任(第13、14条)。
  8.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9.合作公司所需装饰材料、设备及零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必须从经济、技术上择优选购,其品质规格、使用性能及其他技术条件应符合公司的要求,价格公平合理,由董事会协商核定、委托乙方购进的设备,需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其价格须经甲方确认(第21条)。
  10.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为20年,自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作公司合作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满前6个月,如有一方提议,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合作期方可延长,本合同继续有效。合作公司合作期未满,任何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均须提前3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提前终止合作,解除合同。
  合作公司合作期满清算后,剩余财产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合作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35、36、3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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