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1、18~1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一要掌握其实体性规定,二要掌握其程度性规范。包括:
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均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2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9~23条)。
(1)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名称。
(2)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需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5)需改变其标志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6)禁止抢注: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
4申请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
(1)当事人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除非当事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否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2)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即以上述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5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第25条):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在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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