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6: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

【意思分解】
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
1有效期间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
(3)第(二)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
(5)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43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转移及许可使用,是传统律考及现行司考的重点,应予掌握:
1转让:
(1)双方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2)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
(3)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4)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5)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6)转让后,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移转
(1)因转让以外的原因(如赠与、继承等)发生移转的,受让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移转手续;
(2)专用权人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移转;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移转申请。
3许可使用
(1)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权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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