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析:与旧法129条相同,未做变化。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的性质。
题26:上市公司在 一年内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析:注意第一款股票发行的两个原则:公平、公正。新法将旧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注意第二款中,只针对于同次发行和同种类的股票其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对于非同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股人来说,其认购条件和价格是会有所差别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析: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为平份发行与溢价发行两种方式,注意禁止折价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析:注意股票形式要件的规定:纸面(既实物券式股票)或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应当记载的事项共四项,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为明确和强调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股票若为发起人的股票,则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因为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也与一般公开发行的股份权利不同,流通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必须特别注明。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也可为不记名股,但发起人股、法人股必须记名。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注意第二款,发起人股、法人股上所记载的名称,应当是该发起人或法人的名称,而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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