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析:本条作为与新《证券法》第13条的配套条文,授权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作价方案。
题28: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前,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作出决议:
  A、新股种类及数额   B、新股发行价格
  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ABCD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析:与旧法142条相同。注意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应当尽如下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将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析:与旧法143条同。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析:与旧法相比,新法放宽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除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便进一步促进证券交易的场外交易的发展。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注意第一款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注意第二款对于变更登记的时间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析:为了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新法删除了旧法中对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场所限制。既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题29:
关于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B、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C、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AB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析:可考性极强,应重点识记。与旧法相比,新法将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一年,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且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此处起算点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第二款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旧法相比,新法适当允许上述主体进行相应的股份转让,但出于安全价值的考虑,对上述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一、股份申报制度的完善,增加了上述人员需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变动情况的规定。二、转让比例的限制,即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三、转让时间的限制。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最后,新法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主体转让股份进行限制性规定,从而降低对其股份转让行为的解禁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析:可考性较强,应重点识记。第一款明确了禁止公司股份回购的一般原则,但对特殊情况下的股份回购作出了规定,识记上述几种情形。注意第二款特殊情况下的回购。公司为了减少公司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必须首先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应办理如下手续:一、减资回购的股份应在10日内注销,公司合并和异议股东引起的股份回购应在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公告。注意第三款规定,以股权激励机制为目的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此外,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以促进股权激励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注意最后一款之规定,虽然公司股票是可以流通并也可以质押,但公司本身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以防止变相的股票回购。 

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2)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3)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1)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0)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9)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8)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7)
家庭劳动法律制度之比较(上下)
波司登拖欠620万赞助费引发公益捐赠纠纷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