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七):无过当防卫与“打死有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考试学理词——无过当防卫

无过当防卫是由刑法第20条规定的,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是需要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摘自《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第36页)
因此如果抢劫已经结束,或者抢劫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打死抢劫者的行为不属于无过当防卫,相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下属通知有违法的嫌疑。
谁有权说“打死有奖”?
陈枫
  据6月2日《楚天金报》报道:湖北省交警总队最近发出一则通告,通告称,针对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湖北省个别地方重新抬头现象,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实际上,湖北省交警总队向社会发出这样一种邀约的法律依据可能在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在这几种情况下,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并不是说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是在自身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生命权的一种能力。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看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性;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针对性,不能加害于其他人;正当防卫必须以必要限度为限。因此,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而湖北省交警总队这一规定,可能变成了一种主动的行为。   在我国,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对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做出某种规定。交警部门向社会发出这样一则通告,显然不合法。规定某种行为不负法律责任,是专属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限。在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而无权制定法律的免责条款。   从权利的阶位来看,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因此,我们对于无限防卫权的使用是极其谨慎的。在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基本法律,都把对生命权的保护放在首位,而对于无限防卫权使用的前提做了严格限制。如果车匪路霸的行为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那么这种规定显然超出了剥夺他人生命的必要性。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无论是谁都不能未经审判剥夺他人的生命。现代刑法早已摒弃了同态复仇的原则,刑法的功能也超越了单纯的惩罚犯罪。我国刑法的制定目的现在也不是纯粹的打击犯罪,这是文明法治的必然要求。发动人民群众同车匪路霸作斗争,总体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利益。但是必须看到,打击车匪路霸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交警总队这种宣扬暴力的通告,可能助长社会矛盾的增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尤其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增强法治观念,做到依法办事,成为法治的楷模。这种“打死有奖”的规定还是少制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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