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五):故意伤害罪与孙志刚案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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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理词——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摘自《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第160页)
孙志刚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案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撤职等处分
据新华社广州6月9日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程鹏)据广东媒体报道,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落实责任追究,经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见图表)。 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经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 (一)对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家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姓 名 原 职 务 处 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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