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一):“反诉”与京城首例性骚扰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9: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考试学理词——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人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引自《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

案例——京城首例性骚扰案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又起波澜:被告“独白”反诉讼

  新快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昨天,北京市首例性骚扰案的原告雷曼向媒体公布了她所收集到的50多份书证和录音证据。公布完证据后,她又到搜狐网做嘉宾同网友就这起性骚扰案进行交流。随着原告在媒体上频繁出现,一向保持低调的被告焦先生也开始直面公众。
  据了解,今年32岁的焦先生现在是某集团一公司副总裁。他昨日通过媒体发布了一份公
开信———《跟“性骚扰”有关的———一个被告的独白》,对其被控涉及性骚扰一事进行澄清。
  焦先生的代理律师前天到海淀法院民庭提交了反诉状,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反诉,并将在下次开审性骚扰案时予以合并审理。
  目前,焦先生的《我的独白》正由单位领导审阅。
  《独白》摘录
  一夜成名
  坐上“京城首例性骚扰案”被告席
  一个人运气来的时候是怎么挡也挡不住的。这不,尽管想尽办法低调处理,我依然是在一夜之间成名,还被人剥了个体无完肤。不仅我,连我的单位也没能幸免于难。既然如此,我再躲躲闪闪就有点没必要了,否则甚至会让义士们质疑我的性别。于是我从过去一个只能虔诚地看别人写的东西的角色变得也有资格写点东西给别人看了。
  噢,忘了介绍自己了。我就是那起“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被告。
  遭受骚扰
  本人和公司老总不时收到威胁短信
  这件事始于去年冬天。好像是11月份的一天,我和同事们因为加班,下午两点多才到公司外面的饭馆吃午饭。吃了一半,雷给我打电话说要谈谈。饭后,在公司前台见到她。她离开我公司都一年多了,这是我第二次和她见面。第一次是在此前一两个月。她来公司看望旧同事,顺便和我聊聊。听她说她在上海工作了很长时间,现在回北京了,正在演艺界发展。上海工作过的事我信,因为她还给我发过几个电子邮件,说想和我合作。这次,她问了几个关于她求职的问题,并认为这些事和我有关。我很耐心地告诉她这些事我毫不知晓,如果她真诚地想证明些什么,也别只凭主观臆想。过了两天,她又找我,在我办公室胡搅蛮缠,我不得已警告她再干扰我办公就让保安赶走她,于是她飞快地离去。
  没想到之后麻烦就大了,先是经常半夜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接着她到公司投诉,要求公司处理我,并让公司赔她50万元。公司也很认真地调查此事,并与她和她父亲当面充分地沟通过。结果很好,最后大家友善地道别。我当时也在场。我和有关人认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甚至谁也没在意雷上电梯时的一句话。大意是她父亲这关过了,她可不会善罢甘休。
  果然,她遵守承诺,经常光顾公司找这找那地给她作证。更甚的是有一天到公司要求提供我的住址,被拒绝后自己便打“110”报警。警察来了之后问明情况也拿她没办法,这个经验促使她在下一次到我们集团门口闹事未果后又行使了一次弱女子求助警察的权利。当然也没忘了时不时给我和公司老总发点威胁性的短信。
  然后,我在3月11日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人告我侵犯名誉权,什么利用职权调动原告到我手下工作,致使很多同事误会原被告关系特殊,原告压力极大导致辞职,之后所有求职均受被告影响,长期失业,要求赔偿20万,云云。
  既然司法介入,那我们就好好地打官司,我也期待着开庭这天,好让我早点清静下来。
  指控荒唐
  若出庭会被无稽之谈气死
  法院提出对原告做行为能力鉴定,因原告拒不配合,还有其他原因,本计划在4月份审理的案件在6月3日开庭。法庭上,原告指控我触犯了刑法、民法、劳动法、宪法等等大法,并离间原告和其原代理律师的关系,导致律师拒绝代理(怪不得那天央视里露过一面的律师没出庭),并声称我对其进行多达6次(又说20次)的性骚扰,在原告游泳时有人摸她大腿、滑冰时有人故意拌她、有人拿烟头烫她、有人飞车吓她,这些都是我派的人,我还指使警察铐她,还有长长的一列和我勾结的公司名单,等等。幸亏那天我没去,即使不被自己能量之巨大吓死,也会被这些无稽之谈气死。
  我很正常
  绝不允许别人乱泼脏水
  我反对性骚扰,不会去骚扰别人。这不但是一个对人尊重不尊重的问题,也是一个道德水准和心理健康的问题。我从来都在认真地遵守着社会道德和自己的职业道德。我各方面的心理绝对是正常的,大家也别怀疑我的品味。然而我也绝不允许别人乱泼脏水。
  我看了一些的评论。同情那个女性的居多,怀疑的也有,支持我的很少。一个女孩在哭,旁边的男生你往哪儿跑?也是,如果我是个旁观者,也觉得那个经理说不清,要不怎么一个黄花大闺女会给自己揽这事,勇敢地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形象,还那么坚决地讨个说法。
  仅以此文感谢那些支持和理解我的朋友、同事以及因此受到牵连的难兄难弟们

相关文章


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五):故意伤害罪与孙志刚案件
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三):国家赔偿与孙志刚案件
“蜘蛛人”坠楼案起诉被驳回
祖传木床倒手八千变成18万老汉请求撤销
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一):“反诉”与京城首例性骚扰案
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孙志刚案件
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一)
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二)
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