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相关法条】 本法第287条。

【意思分解】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故承揽合同制度规定了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类型的一般规则(第287条);
(2)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4)承揽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类型: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其中,加工合同与定作合同之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1正因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其负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得解除合同。当然,承揽人可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工作(主要工作与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依合同相对性规则,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而不是由第三人径直向定作人负责。
3如无特别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内容:
1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259条)。
2承揽人的留置权(第264条)。
3承揽人妥善保管义务(第265条)。
4注意此条暗含一层非常重要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完成其工作成果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本法第94、77条。

【意思分解】
1定作人的任意变更权、解除权十分重要,要作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来掌握。以上权利是不需正当理由的。
2若因定作人自身原因而予以变更、解除承揽合同,由此而引发的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要负赔偿责任。故权利归权利,赔偿归赔偿。
3若定作人已单方向承揽人表示变更、解除合同,而后承揽人仍然按原定要求加工或继续加工的,定作人有权予以拒绝受领由此而成的工作成果。由此而引起的承揽人的损失,由承揽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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