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赔偿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审理纪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工艺摆件获得专利
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得利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著名企业,其“金得利”商标是国家驰名商标。金得利公司经过不懈努力,发明了一种生产金属工艺摆件技术,并于1997年5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200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了这一专利,专利名叫“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专利号为ZL97103571·7,专利期限为20年。金得利公司每年按时向知识产权局交缴专利年费。
由于金得利公司生产的这种工艺摆件获得了国家专利,并且题材丰富,包括了宗教人物摆件以及中国传统题材吉祥物摆饰品、十二生肖摆饰品等,特别是“九龙瓶”、“金玉观音”,宏伟壮观,千姿百态,是各界人士馈赠佳品。金得利公司的产品因此销路很好,每年产值高达几千万元的各式工艺品远销各国。
金得利公司意识到,技术上的突破是他们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良好业绩的首要原因,因此公司也非常注重对此专利的保护。
“九龙瓶”被仿冒
2001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正在做市场调查的金得利公司职工发现有人拿着与本公司生产的“九龙瓶”极接近的产品。顺藤摸瓜,公司职工发现,设在福州元洪城的台江雅丽工艺品店里正在销售的上百种工艺摆件,与金得利公司生产的产品极为接近,其中最多的就是仿冒“九龙瓶”。而且该店卖的价格比正常售价低了许多,简直就是“倾销”。该职工当即买回一些,公司作了仔细对比分析后,发现这些工艺摆件生产制作完全盗用了金得利公司的制作工艺。
经调查,金得利公司发现盗用金得利发明专利的是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盛公司)和广东东莞市长安美盛工艺品加工厂。而丰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加工厂的厂主均为一位名叫盛琦的重庆人。
金得利公司随即委托福州市某专利事务所处理此事,并于2001年7月4日向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店主刘爱容发电报,告知其所销售的上述工艺品是侵犯金得利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但刘爱容仍继续销售。
而盛琦认为自己制造的工艺摆件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步骤均是公知公用的公有技术,金得利公司的专利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金得利公司将丰和盛公司、盛琦和刘爱容告上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刘爱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丰和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盛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而盛琦也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宣告金得利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
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成专利
因盛琦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福州中院决定中止诉讼。
2002年3月27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深圳丰和盛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恢复诉讼后,福州中院认为,被告丰和盛公司及盛琦未经原告许可,大量生产、低价倾销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的工艺摆件产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原告的“金得利”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专利产品具有很好的信誉与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丰和盛公司及盛琦的生产销售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刘爱容在收到要求停止销售的通知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003年4月,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丰和盛公司及盛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刘爱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0万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最高侵权赔偿数额。此案是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在专利侵权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也是福州市首例因盗用他人制作方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双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被告丰和盛公司和盛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的争议也相当大。庭审中,丰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举着上海交大出版的《艺术铸造》称,金得利公司的专利技术包括的6个步骤,每一步都早已被工艺品生产厂家广泛使用,都是最通用的生产空心金属工艺品的方法。金得利公司只是将这些公知的技术进行了组合,而这种组合并不具有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不撤销该专利,势必剥夺了所有空心金属工艺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自古以来就有的方法被一人垄断的不合理局面。
金得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举着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金属工艺学》辩称,专利技术的每个步骤早被公众所广为应用,但任何人都没想到将这些技术结合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践中,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降低生产成本,解决了工艺品批量生产和大批量千篇一律产品的矛盾问题。金得利公司因该专利得以每年推出几百款工艺品,行销全国,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丰和盛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了金得利公司之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造型工艺过程中的部分步骤确实已是公知技术,如雕刻蜡总模、制造石膏模、橡胶模和金属模、大型工艺品的分铸及焊接、离心浇注等技术。但是,丰和盛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无法证明该发明专利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公知的。特别是离心浇注与分铸的结合,丰和盛公司的证据并不能涵盖。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将这样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用于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在丰和盛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提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故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因此,丰和盛公司上诉认为该发明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近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丰和盛公司和盛琦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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