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礼录像引出合同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河南驻马店中院二审审结一起葬礼录像合同纠纷案。袁峰等兄妹七人因为其父葬礼制作录像,与李宝德、付殿启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李宝德退还袁峰等人录像费200元,付殿启赔偿袁峰等人精神损失2000元,李宝德负连带责任。二审改判李宝德退还袁峰等人录像费200元,付殿启负连带责任。
袁峰兄妹七人早年丧母,由其父袁文俊抚养成人,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其兄妹七人对其父均十分孝顺。1998年10月27日袁文俊病故,袁峰兄妹七人打算将葬礼录制成像,以寄托哀思。于是袁峰夫妇找到李宝德的摄影部联系录像事宜,李宝德同意办理录像事宜,并收200元现金,出具了收条。此后,李宝德与付殿启联系,并告知其录像价格200元及有关情况,付殿启同意录像。
1998年10月29日,付殿启为葬礼录像,因机器故障,葬礼仅录6分59秒。于是,袁峰兄妹七人以李宝德为被告,付殿启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退回200元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宝德退还原告录像费200元,原告将录像带退还第三人付殿启;第三人付殿启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李宝德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宝德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后,驻马店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
李宝德不服,以认定事实不符,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应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为由提出上诉。
驻马店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驻马店中院认为,李宝德与袁峰等人之间的录像合同成立,李宝德将录像事务交第三人付殿启办理,由于付殿启录像失败,属于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李宝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退回录像费用,付殿启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判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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