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课程规划会计初级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06: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本章地位与作用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课程的基本理论部分,涉及众多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近几年在卷面所占分值有上升趋势。本章是学习其它各章的理论基础,其突出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要求考生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二、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 年度 | 变化 | 卷面考查情况 | 
| 2005年2006年
 | (1)删除法律解释部分。 (2)调整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
 (3)将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力成果”改为“非物质财富"
 (4)新增行政复议范围
 (5)调整了特殊地域管辖
 (6)新增诉讼的范围
 (7)新增诉讼时效
 (8)新增“判决”部分
 | 2006年卷面考查单选题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 
| 2007年 | (1)新增法律行为的分类 (2)新增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3)新增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 年份    题型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判断题 | 简答题 | 综合题 | 合计 | 
| 2004年 | 1题1分 | 1题2分 | 1题1分 |   | 1题3分 | 4题7分 | 
| 2005年 | 2题2分 | 2题4分 | 1题1分 |   | 1题1.5分 | 6题8.5分 | 
| 2006年 | 1题1分 | 3题6分 | 1题1分 |   |   | 5题8分 | 
四、本章重难点内容图解(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知道或应知道)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别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20年(实际发生日)
  /延付或拒付租金
1年
    \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
    1.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保护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20年的,就属于保护诉讼时效。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 9 84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①如果乙公司于1 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 994年1月1日一1 996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 984年1月1日~2003年1 2月3 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点评】本考点作为教材新增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建议考生在2007年考试中给予关注。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见.图1)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   | 发生时间 | 法定事由 | 事由消除后 | 
| 时效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6个月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 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 时效中断 | 诉讼时效中的任何时候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2004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⑦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
    ③2004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1日。
    图1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 事项 | 仲裁  | 诉讼  | 
|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 否 | 是 | 
|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 否 | 是 | 
|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 是 | 是 | 
| 是否采取公开进行 | 否 | 是 | 
|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五、学习本章应注意的问题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以前没有出现,从今年考试-大纲来看,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且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8分。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的渊源;(2).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界定;(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4)行政复议费用支付;(5)《仲裁法》适用的范围;(6)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7)特殊地域管辖原则;(8)经济法律关系客体;(9)经济法事实(事件和行为的界定);(1 0)诉讼时效期间;(1 1)当事人上诉期限;(1 2)法律行为的分类;(1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 4)法律责任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