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契税的概念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3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对旧中国的契税进行了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税率分两种:买卖、赠与税率6%,典当税率3%;对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就其超过价值部分按6%缴纳契税。
  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有制单位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和交换土地、房屋的行为,免征契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自然停止。契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契税收入甚微。“文革”期间。有的地方甚至明令停止办理契税征收业务。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逐步落实了房产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为此,财政部于1981年和1990年分别发出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契税征收工作全面恢复。 百考试题伴你同行
  《契税暂行条例》施行40多年,在加强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房地产市场得到较大发展,交易形式更是多样、灵活,《契税暂行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规范税制,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地方管理税收积极性的原则,国务院对原《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于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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