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一讲①)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八章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一般是平等的,比如:劳模买东西也是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是不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考试●大100test.com编辑竭诚为你提供全面的优质考试资料!考试*大编辑预祝大家考试★大100test.com捷!



相关文章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③)法律硕士考试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一讲①)法律硕士考试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一讲②)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