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一讲②)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人格权(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还有一般人格权:发短信引发家庭不和,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最基本人格权。
  非法搜身(侵犯身体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侵犯了名誉权来主张),泰森咬下了霍里菲尔德的耳朵,侵害的是对方的身体权。
  健康权特征:(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同样,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健康权三项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如冒健康受损的危险进行人体试验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自己使用、自己不使用、允许别人使用、要求别人正确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姓名不仅包括正式姓名,只要能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即可。)
  A与邻居李德全闹矛盾,A的鹦鹉叫“李德坏,你坏”,李德全把鹦鹉叫声录下来,将A告上法庭。A侵犯的是李德全的姓名权。
  名称权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可转让的商业名称权还可以继承。
  肖像权特征:(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3)肖像权是专有权。具体包括:(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侵权:未经本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民通10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的,但并未说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构成侵犯肖像权,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比如:在葛优的广告上画胡子,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属于侵犯了肖像权。因为没有正当使用的理由。
  通辑要犯、诉讼中作为证据、为了本人的目的(如录人启事)、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的肖像权是受到限制的。为了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注意:侵犯名誉权必须要被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名誉权的基本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
  死者没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是保护社会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基本内容: (1)隐私保密权。(2)隐私保护权。(3)隐私支配权。在我国,法律虽然保护隐私,但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体不同、表现方式不同、内容不同(后者是社会评价,前者是隐私或秘密)、保护方式不同(后者是恢复名誉,前者不能)、抗辨事由不同(后者可以以揭露的事实是真实的作为抗辨,隐私权不能。)、消灭方式不同(隐可以放弃,名誉权不可以放弃,随死亡而消灭。
  自然人才有隐私权,法人没有隐私,只有商业秘密。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与名誉的区别(△重要):(1)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自己对自己的评价,不是名誉,而是名誉感。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维护权。(3)荣誉利用权。
  尊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特征:(1)尊严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尊严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尊严。(3)尊严权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并加以强制保护的。基本内容:(1)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2)一切自然人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并未将人格尊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不过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人格尊严权获得了独立的地位,成为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相并列的人格权。
  信用,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客观评价。信用权的特征:(1)信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2)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指信用。(3)信用权与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信用权又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对信用的支配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对信用的侵害又可能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信用权的基本内容:(1)信用保有权。(2)信用维护权。(3)信用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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