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②)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积极条件:(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我国对结婚实行登记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即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则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二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有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补弃两个概念: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处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具有婚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都按非法同居来对待。)非法同居:没有配偶或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同居关系。
  婚姻的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在财产法上的效力;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抚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和夫妻财产制等。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统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专门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协议离婚分为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和诉讼内的协议离婚,前者是指依行政程序办理的登记离婚;后者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
  诉讼离婚中涉及军人的婚姻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采用特别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在离婚问题上还设有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
  离婚的法律后果:1.在人身关系上,离婚后,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消灭,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涉及对以下问题的处理: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关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帮助。3.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归属和抚育费负担、对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问题。
  婚姻法34条规定:一般来说不能单独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而不诉讼离婚。要求赔偿一般也只有如下四种情况: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发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比如,女方与他人怀了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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